包头对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绿色工厂的给予100万元、50万元 一次性奖励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 稳中求进、以进促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忠 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包头作出的“一个创新、三个实现”重要指 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 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精神,推动产业高质量 发展,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 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的通知》(内政发〔2024〕6号)以及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清单。
一、推进农牧业现代化
(一)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 实施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行动,稳定粮油播种 面积和产量。大力推广玉米密植高产精准调控技术20万亩,创建 土右旗玉米单产提升整建制推进综合性示范园区。推广油菜宽膜沟 播技术20万亩,在固阳县、达茂旗创建油料作物单产水平提升示 范区,提高特色作物产量和效益,进一步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 定安全供给能力。(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人民政府)
2. 实施耕地保护与建设行动,积极争取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0万亩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盐碱耕地综合利用,实施盐碱耕地综合利用项目1万亩, 推广在盐碱耕地种植高粱、向日葵、甜菜等耐盐作物。(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有关旗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二)实施种业振兴行动
4. 积极争取自治区种业振兴资金,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利用、 良种化水平提升、优势特色品种培育三大工程。(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科技局、财政局)
5. 争取开展种业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加强对蔬菜、玉米、 马铃薯、蒙古马、肉牛、肉羊、中药材等领域种业创新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农牧局、财政局)
(三)实施奶业振兴行动
6. 稳定优质奶源供应,对符合条件的新建、改扩建奶畜规模养 殖场,给予适当补贴。对入选奶业生产能力整县推进项目的100— 3000头奶畜养殖场从草畜配套、智慧牧场、养加一体化试点等方面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7. 支持优质种源培育,对育种能力评价达到良好等级以上的奶 牛育种企业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并根据种公牛每年排名结果, 对育种企业给予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奶牛、奶羊核心育种场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自治区级核心育种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推广良种繁育技术,使用奶牛性控胚胎,依据性能指数进行分档补贴,使用奶牛性控冻精每头补贴120元,使用奶羊冻精每只补贴6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8. 加大饲草收储补贴力度,对奶畜养殖场和奶农合作社就地就 近收储青贮玉米等饲草料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9. 推进国产优质苜蓿提质增产,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 以上且与养殖场(户)签订饲草购销合同的种植企业(合作社、种 植户)分3年共给予每亩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10.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扩大加工量,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专 项资金项目,以上一年度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 元,自治区和市级各承担50%。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在3—5月份销 售淡季足额收奶,对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按收购数量的10%每吨 补贴1000元,自治区和市级各承担50%。(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11. 支持乳制品加工企业发展精深加工,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专 项资金项目,对新建或改扩建生产原制奶酪、乳清、乳铁蛋白等乳 制品精深加工项目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5000 万元补贴。对乳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以上一年 度使用生鲜乳加工原制奶酪量为基数,每增加1吨补贴2000元。(责 任单位:市工信局、农牧局、财政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12. 对进口的良种母牛进行补贴,每头进口良种母牛在自治区 补贴资金基础上再补贴2000元(市、旗县区两级按1:1匹配),达到5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四)支持肉牛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
13. 支持肉牛肉羊规模场建设。充分利用二轮草原补奖结余资 金以及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以及上级项目资金,对新建 或扩建肉牛(含犊牛)出栏100头以上、肉羊(含4月龄以上羔羊) 出栏200只以上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实行奖补政策,奖补资金主 要用于棚圈、青贮窖、储草棚等基础设施以及优质能繁母畜引进等 建设。(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草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14. 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强镇发展。积极争取和整合国家、自治 区农牧业支持资金,支持创建肉牛肉羊产业强镇。社会化服务项目
优先覆盖肉牛肉羊产业强镇创建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5. 支持肉牛肉羊良繁体系建设。积极争取上级良种补贴资金, 对养殖场户使用优质冻精给予补贴,加快母牛繁育速度,促进肉牛 扩群增量,每头能繁母牛每年提供2支优质肉牛冻精,每支补贴5 元;支持肉羊种公羊购进,农牧户和专业村配种站购进地方品种种 公羊每只补贴不超过1600元、培育品种和国外引进品种每只不超过3000元。(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16. 加大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金融信贷支持力度。扩大活畜抵押、惠农e 贷等支持范围,为肉牛肉羊养殖场户提供基础母牛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五)推进农牧业全产业链发展
17. 利用好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农牧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 设,巩固提升奶业、玉米、肉牛、肉羊、羊绒、马铃薯、杂粮杂豆、饲草料等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
18. 扎实推进肉类生产,充分利用上级资金,支持相关旗县区 围绕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实施方案有关任务,提高养殖 效率和生产效益。鼓励就地新建改建大型屠宰项目,配套建设畜禽 产品精细分割、冷链加工及配送体系。(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工信局)
19. 打造精品农畜产品品牌。鼓励支持相关企业申请绿色食品、 有机产品认证。打造内蒙古绿色有机品牌。(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场监管局)
20. 支持中药材规模化种植,统筹绿色高产高效项目资金,重 点支持固阳县等旗县区建设黄芪高产高效种植示范区和黄芪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农牧局、财政局,有关旗县人民政府)
21. 实施设施农业现代化提升行动。支持合作社、种植大户建 设标准化、规模化、宜机化农业设施,对纳入规划区的设施种植业 园区、综合性农业园区或集中连片建设区新建或拆除重建钢结构节 能日光温室给予不超过建设成本30%的奖补。(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22. 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扶持一 批组织化程度高、带动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社会化服务组织, 引导社会化服务企业、合作社、专业大户、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 主体发挥各自特点,实现优势互补、竞相发展。(责任单位:市农牧局)
二、推动新型工业化发展
(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链
23. 对投资5亿元及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延 链补链强链”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 性贴息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 对新认定的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和自治区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分别 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4.对于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且已完工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 按照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5. 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以上 (含2000吨标准煤)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每节 约1吨标准煤给予200元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大 数据中心电源使用效率 (PUE 值)首次降低到1.3的,按照技改投 资额的10%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500万元;对年节水量5万吨以上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打捆项目),按每节约1吨水10元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6. 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对新建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 用量1万吨/年以上的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工业固废和再生资源高 端化、绿色化、循环化利用项目,按每综合利用1吨给予10元补助; 再生资源中废塑料、废纸回收加工利用量在1千吨/年以上的项目按 设备投资额的10%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7.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 色设计示范企业、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给予100万元 一次 性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节水标杆的给予50万元 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8. 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 个标准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 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 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每年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29. 电机系统节能改造项目按照实施后年度节能量给予300元/ 吨标煤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国家或自治区工业绿色 化改造及其他节能改造类专项资金补贴,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不足300
元/吨标煤的,按照300元/吨标煤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补足。(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0. 对当年开工建设、年内投产且产值超过5亿元、10亿元、 30亿元的工业重大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1. 对新竣工投产上限工业企业,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对自 然成长上限企业,且在规模以上名录库中保持12个月以上,给予企 业10万元奖励,单户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奖励。对全年工业总产值首 次达到50亿元、100亿元、300亿元、5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企业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单户企业就高只可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32. 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5—10家为军品提供配套产 品的本地企业,给予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增效的固定资产实际 投资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进一步提升我 市企业军工配套能力,提高本地配套率。同一年度已享受过同质同 类政策的不重复享受,不足部分按照就高原则予以补齐。(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33. 对产品列入军品采购目录的企业,每年相应产品向军方销 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供货期内每年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最多可享受3年。(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
(二)构建现代能源经济体系
34.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新能源电源及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加快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35. 按照自治区六类市场化项目实施细则,积极谋划一批源网 荷储一体化、风光制氢一体化、火电灵活性改造、全额自发自用 等市场化消纳新能源项目建设,积极推动电网侧储能项目申报并 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 会 )
36. 依托《包头市新能源新场景应用整体规划实施方案》,打好 新能源建设提速提质攻坚战,积极谋划“新能源+产业”绿色供电项 目,争取项目批复实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37. 对纳入示范点风光制氢一体化项目,按照制氢量所需电量 合理配置新能源规模。对氢燃料电池汽车发放新能源汽车号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
38. 有序淘汰国Ⅲ以下柴油老旧车辆,配合推广新增和更新车 辆使用新能源重卡,引导机动车所有人主动交售机动车进行报废, 在车辆报废流程上缩短时效,将非营运小微型车辆报废注销权限下 放公安交管服务站,实现报废车辆“一站式”服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39. 推动城市公共汽车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全市新增 和更新城市公交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90%。大力推广使用清洁能 源和新能源出租车,完成出租车更新工作,清洁能源与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100%。推动新增电动重卡,清洁能源和新能源重型货运车辆占比达到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0. 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将 电动汽车充电桩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利用小区内空地等公 共空间,在具备安装条件的老旧小区,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1. 完善具备条件的等级公路沿途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国 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实现除高寒高海拔以外 区域具备条件的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能够提供基本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42.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按照固定资产 实际投资额给予20%的建设资金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分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工业园区提质增效
43. 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对自治区低碳示范园区、零 碳示范园区给予奖补。争取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4. 培育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 化产业示范基地和自治区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四)支持产业和企业技术创新
实施科技“突围”工程。组织实施科技创新重大示范工程、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在稀土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晶硅光伏、新型储能、氢能等领域实施重大科技项目10项以上。支持 包头稀土新材料技术创新中心1亿元经费,推动包头稀土新材料 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开放性课题、关键技术攻关、应用示范项目、 服务平台项目、软科学项目20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局、
财政局)
46. 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 万元研发经费奖补。对新创建成为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 5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 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 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 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 给予100万元一次性研发经费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47. 引导和推动自治区制造业企业扎根所属细分行业产品“精 耕细作”,专注于细分行业产品创新、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对认 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10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 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8. 支持铁合金企业矿热炉煤气制备化工产品,支持碳捕集、 利用、封存示范项目。对合理利用矿热炉煤气中的有效气体成分, 达到二氧化碳零排放等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自实现销售收入
年度起,5年内按销售收入的5%给予奖补,每年最高奖补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49. 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支持稀土、晶硅、装备制 造、新能源等领域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 合体开展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
50. 将《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目录》纳入支持计划。支持技术创 新成果产业化应用,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新技术产业化应用指导 目录》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自治区内实现转化应用的项目,按实 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51. 对自治区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 “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2.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对连续两次入库 的企业给予5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为国 家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动态跟踪,重点 培育,对于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3. 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参加职称评审时,不受本人任职和年 限限制,可按照业绩、能力、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对全职引进首次聘岗,相应岗位没有空缺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设岗位聘用。具备评审条件的大型企业或科研院所可申请自主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高技能人 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对非公企业长期从事专 业技术或管理工作未参评过职称的人员,打破资格任职年限和逐级 申报的限制,根据自身的业绩情况,直接申报并参评相应级别的职 称。拓宽职称评审领域,畅通快递工程技术人才等新业态职称评审通道。(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54. 培育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中小企 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5. 加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培育建设力度,建立“促 优培育”机制,培育期内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认定为自 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年给予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6. 对承担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延迟办理退休手续, 不占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职数。我市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及主 要研发人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主要研发 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奖金额度等额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
57. 对已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的资金支持; 维持专利权满10年以上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对已授权的国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0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不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凡符合规定的在校学生, 在其规定的资助标准基础上每项增加1000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促进服务业提质提效
(一)加快培育新兴服务业
58. 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示范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 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认定为自治区级技术转移服 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59. 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 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 APP), 按照研发该产品 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财政局)
(二)加快发展物流服务业
60. 自治区下达的专项奖补资金(基础性资金、奖励性资金) 全部用于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纳入全市奖补资金池统筹安排。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61. 对新引进网络货运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年产值达到5亿元 以上(含5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20亿元以上(含2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产值达到50亿元(含50亿元)并实现入统的,给予50万元一 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市、旗县区两级财政各自承担50%。(责任单 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62. 鼓励农村牧区客运货运邮政快递融合发展,积极向上级部 门争取补贴资金,推动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63. 支持快递进嘎查村。实施快递进村工程,按照补贴后区域 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等原则,以快递进村单量、 快件成本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对达茂旗、土右旗、固阳县快 递进村业务服务每单补贴0.3元,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 稀土高新区及石拐区所辖建制村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每单补贴0.2元。 对执行快递进村的快递企业,按照其快递进村业务量进行补贴,推 进快递企业拓展延伸快递进村网络。对搭载各快递品牌合作进村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按照其快递进村业务量进行 补贴,鼓励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牵头各品牌快递合作进村。(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64.对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距离苏木乡镇路途较为偏远、“快 递进村”较为困难的脱贫村和有寄递服务需求但未设立服务点的建 制村,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要求, 设立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公益性岗位,补助标准为500元/月,补贴至2025年。(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农牧局、交通运输局、人社局,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65. 针对我市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项目,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壮大文旅商贸服务业
66. 积极开展各类促消费活动,持续发放消费券,激发市场活力。(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67. 支持旅游景区品牌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 级旅游景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68. 支持旅游度假区品牌创建。对新建成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69. 支持创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新建成的国家级 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0. 支持乡村旅游建设。对新评定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1. 支持自驾旅游品牌创建。对新建成的5C 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2. 支持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推出一批独具特色的包头 伴手礼,获评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一次性 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3. 支持旅游服务质量提升。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专业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万元、5000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4. 支持旅行社提质增效。对新评定为5A 级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财政局)
75. 积极推进绿色商场创建,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商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6. 继续实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 短板,完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物流配 送体系,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增强农畜产品上行动能,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7. 积极争取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包头市跨境电商发展。 发挥跨境电商助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数字化发展的积极作用,推动外贸优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8. 积极争取自治区外贸专项资金,开展口岸运行质效提升工 作,对货运量、客运量、交通工具3项运行指标按照合理权重比例给予补贴支持,促进口岸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79. 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 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 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居家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按照每张床位万元给予支持,旅居型按照每张床位1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卫健委)
80.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支持公办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托社 区、幼儿园、妇幼保健等机构建设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 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积极争取 上级托育服务试点示范项目。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婴幼儿 照护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旗县区通过免费提供或低于市场价出租场 地,引入社会组织或专业机构,推动社区托育服务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卫健委)
81. 深入实施家政兴农行动,持续开展家政劳务对接,鼓励和 支持家政企业以独营、嵌入、合作、线上等方式进驻社区。充分发 挥家政信用信息平台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 大家政劳务品牌宣传推介力度,全方位提升家政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商务局、发改委、人社局)
82. 全力推进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及相关的家政服务业师资培 训工作,开展包头市标准化家庭服务职业培训基地创建和自治区家庭服务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四、 强化要素支撑
(一)加强土地要素保障
83. 严格落实经国家批准启用的自治区“三区三线”划定成果, 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前的过渡期,对已经自治区自然资源 厅组织审查通过的市、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可作为项目用地 组卷报批依据。待市、旗县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准后,严格执行规划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84.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前提下,使用戈壁、荒漠等未利用 地、不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风电及光伏方阵用地部分,按 原地类认定管理;变电站等永久用地部分,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85. 鼓励风电光伏项目利用露天矿排土场、采煤沉陷区土地。 对于因采煤沉陷无法恢复的农用地,根据变更调查技术规程标准, 符合变更条件的按现状调查,上报国家予以变更。(责任单位:市自
然资源局)
(二)加强水资源要素保障
86. 积极争取自治区盟市间水权二期工程转让水指标,争取工业用水指标支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合理统筹能耗指标
87. 全面落实新增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 量和强度控制政策,对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燃料动力用能和原 材料用能实行差别化的节能审查政策,鼓励项目购买区外可再生能 源消纳证书,在项目能耗强度影响评估中,对项目原料用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予以核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8.实行项目节能审查能耗强度标杆值政策,突出能耗强度导 向,充分保障低能耗强度项目用能需求,有效化解高耗能强度项 目影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 展管控目录(2023年修订版)》的项目,在节能审查批复中如承诺使用绿色电力,投产后在所配置绿色电力尚未投用前,可使用能耗削减量、区外可再生能源消纳证书等方式抵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9. 加强能耗指标统筹管理,全市企业通过节能项目技改、存 量企业能耗替代削减等形成的能耗削减量,由市政府统一配置,确 保重大项目能耗指标,引导能耗要素向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项目配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90. 探索开展碳足迹认证公共服务,以晶硅光伏和稀土行业为 试点,建立碳足迹背景数据库和碳排放核算模型,为企业出具用能 和碳排放评估报告,与我市共同为重点企业赋予企业数字化“碳足迹码”和国际认证证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91. 积极引导包头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 额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主体,收取担保费率原 则上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不超过1%、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5%。(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
92. 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为农牧 业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 牧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
管分局)
93. 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保费补贴资金,构建多层次农业保 险产品体系,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在合理保障农民种植优势特色农产品收益方面创新产品,提升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牧局、林草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94. 继续发挥包头市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支持农 业发展银行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更大规模融资增信。(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农业发展银行包头市分行)
95. 督促包头市重点产业基金出资人会同基金管理人发挥自身 资源和资本优势,积极争取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工信局)
96. 发挥好我市现有纾困资金作用,尽可能为有刚性兑付需求 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缓释企业刚性兑付风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7. 支持推广汇率避险政策及汇率风险管理产品,引导涉外企 业树立风险中性意识,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98. 鼓励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辖区内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嵌入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 持续监督放贷机构按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包头监管分局)
99. 积极争取自治区对企业上市奖补资金,推动已通过上市审 核的企业尽快完成上市注册,实现股票首发。推动已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尽早提请赴交易所上市。推动有意愿上市的企业完成股改,
进入上市辅导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0. 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 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 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 限。对于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青年创业 者,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积极推行组合贷款方式,对担保人级 别(职称)较高和房产抵押价值较高的,可申请最高额度的创业担 保贴息贷款,超出部分利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积极支持吸引青年 人才来包创业就业,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针对符合申请 包头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贷款超出国家、自治区 创业担保贷款规定额度的利息由市本级承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 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01.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 有贷款意愿的借款人,可采取每两年“还旧借新”的办法,继续提 供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财政贴息支持 的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经营状况良好、诚实 守信、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且仍有贷款意愿的小微企业,可 采取每年“还旧借新”的办法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但累计不得超过3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02.将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贴息资金的地方财政负担部分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社局)
(五)加强人才政策支持
103. 通过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以及作价投资获得 的股份或出资比例,提取70%以上份额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 化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研院所、高 校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 功投产后连续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 不低于5%的比例,对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科技局)
104. 高校和科研院所充分下放科研自主权,对科研人员实施股 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对承担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任务的团队负 责人以及单位引进的中高端人才等,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05.开辟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全面落实人才落户“零门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6. 对持《服务卡》人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入园和义 务教育阶段入学,按照家长及学生意愿协调办理;中考招生可以不 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享受分招政策,同时享受各类加分中最高 加20分的照顾;在外地就读的高中学生,可以随时申请转入到我市优质高中就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107. 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市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新就业创业的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 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基本实现城镇 低保、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根据《包头市引进 人才安居保障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相应的 住房保障方式。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争取中央、自治 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和资金支持。2024年全市计划实施城镇老 旧小区改造项目115个、269.04万平方米,惠及居民3.23万户。推 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等六类重点对象的住房 困难问题。做好六类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深入推进农村牧 区危房改造,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政策和资金支持,切实保障农村牧区住房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08.对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可使用包头市人才专项编制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委编办)
109. 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到医院就诊时,各医疗机构 开通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按就近便利原则,享受市属医院提供的 优先诊疗、健康管理和咨询服务。对持《服务卡》人才,每年按照 1000—20000元标准进行健康体检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定期组织开 展专家休假疗养,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其提供家庭医生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卫健委)
110.对企业培育新入选国家、自治区人才项目的个人或团队, 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培育期为一年。遴选有望当选院士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培
养补助;遴选有望入选国家级项目的高端人才,培育期内每年给 予用人单位最高30万元培养补助,培育期为两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1. 为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发放补贴,依托新型材料、现代 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农畜食品产业等重点产业、项目和各类 市场主体,深入挖掘吸纳青年人才就业岗位,对企业引进的签订5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青年人才,工作1年后给予博士研究生3万元、 硕士研究生1.5万元一次性人才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112. 积极为青年人才创业搭建平台,加大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和 科技园建设力度,对新公布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政策一 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评估认定的“创业包头”导师 工作室,给予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创业培训机构针对在 校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每年不少于1500人,按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3. 设立青年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吸纳增加青年人才就业创业 贡献突出的,给予10—100万元奖励;企业(不包括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项目年度新吸纳30人以上毕业5年内 高校毕业生留包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4. 实施青年创新人才资助项目,基础研究类和文艺社科类资助1-2万元,应用研究类资助3—5万元。每两年举办一届包头青年人才创业创新大赛,获奖项目在孵化服务、股权投资、创业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5. 将高校、职业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开展的“试创业”实践活 动纳入政策支持范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6. 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 支持用人单位对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比照相应层级工 程技术人员确定其待遇。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 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落实相关待遇。(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7. 发挥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的作用,对企业 在职职工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 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8. 对开展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按照参训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19. 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分别给予500万 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对国家级、自治区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0. 实施以赛带训技能精培行动。对获得国家级一类技能竞 赛前三名及优胜奖选手资金支持和荣誉激励。鼓励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技能竞赛集训基地,对创建成功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121.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将市级卫生健康领域事业单位学历 拓宽为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原“985”、“211”院校) 医学专业全日制本科且取得相应学位及以上人员、国内医学类高 校医学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人员。(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
122. 对引进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前两年免费后两年租金减 半,本科、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第一年免费第二年租金减半的人才公 寓保障。全职引进并落户我市的高层次人才,在市内购买首套自用 住房的,享受一定折扣优惠。对持《服务卡》人才办理公积金购房 业务随到随办,公积金开户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办 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社局、财政局)
123. 对持《服务卡》人才,进入市内旅游景区,享受本人免门 票费和同行人员半价的服务;享受在市级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入场健 身服务。市内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公益类演出赛事等活动,在较 好区域免费提供不少于2%的人才专席。(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体育局)
五 、优化发展环境
(一)减轻企业负担
124. 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无分歧账款一律清偿到位,确保欠款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125.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 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9万元)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额按照现行车船税适用税额的50%征收。(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6. 落实城市配送车辆便利通行政策,对运输生活必需品、鲜 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物资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配送车辆,给予优先通行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27. 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治理。强化对国家机关及下属单位收费 监管,重点治理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或转嫁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 继续加强水电气暖乱收费检查,强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 维护维修领域价格监管,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 不合理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聚焦金融机构融资环节和支付环节, 重点查处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优化市场环境
128. 积极争取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增加内蒙古中欧班列开行计划,增加开行路线。(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
129. 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逐步扩大事项通办范围,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一次办”、“跨省通办”。 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应用,实现企业身份识别认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130. 持续提升重点项目代办、帮办服务质效,为重点项目承建 企业提供精准代办、贴心帮办服务。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工业园区 延伸,以工业园区“政务服务工作站”为载体,为工业园区企业提 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实现“园区事园区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工信局)
131. 推动质量技术服务进园区、进企业,进一步加强计量、标 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统筹建设和协同服务,高质量建设 国家晶硅材料产业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基地。(责任单位:市市场
监管局)
132. 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开展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突出问题专 项整治,清理废除歧视、妨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支持措施,全面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3.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产业发展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4. 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深化部门联合 “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35. 国资监管机构在对监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要提高创新指标考核权重,将监督企业研发投入视同利润加回,增量部分按150%加计。(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三)激发地方活力
136. 鼓励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通过固定资产投资、产值、税 收分配等方式合作共建能源重大项目,推动山北山南新能源开发与 产业联动发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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